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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763 《电液式水泥压力试验机技术条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CS19.060

  N72

  备案号: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8763-2001

  代替8763-1998

  电液式水泥压力试验机 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the electro-hydraulic

  Compression testing machines for cement

  2001-12-0发布

  2002-03-01实施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8763-1998《电液式水泥压力试验机 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87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新国家标准GB/T 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的要求,修改了加力速度范围和允许误差指标(1998年版的3.2.6和本版的3.2.6);

  ——增加了试验力保持时间的要求(见3.3.5);

  ——加力速度误差统一规定了一种检验方法(1998年版规定了两种),并按绝对误差的形式修改了加力速度误差计算公式(1998年版的4.3.3和本版的4.3.3);

  ——在保持试验机测力系统各项允许误差和相对分辨力不变的前提下,降低了试验机测量范围的下限从原规定的“试验机最大试验力的10%降至本标准规定的12kN”(1998年版的4.4.1和本版的4.4.1)。

  本标准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竞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春试验机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无锡市建筑材料仪器机械厂(现无锡建仪仪器机械有限公司)、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克试验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灿亮、鲍煜曦、陶立英、杜荣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 8763-1998

  电液式水泥压力试验机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液式水泥试验机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试验力(FN)不大于300kN的电液式水泥压力试验机(以下简称试验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11-1992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 16825-1997 拉力试验机的检验(idt ISO 7500-1)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

  JB/T 6147-1992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 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环境与工作条件

  试验机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室温10℃~35℃范围内;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c) 周围无震动、无腐蚀性介质和无较强电磁场干扰的环境中;

  d)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e) 在稳固的基础上正确安装,其水平度为0.2/1000。

  3.2 力的施加系统

  3.2.1试验机机架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和试验空间,以便于装卸试样、标准测力仪以及其他辅助装置。

  3.2.2 试验机施加和卸除试验力应平稳,无冲击和振动现象。

  3.2.3 试验机上、下压板的中心线应与机架的中心线重合。

  3.2.4 下压板的工作面上,应清晰地刻有定位用的不同直径的同心圆刻线或互成90°角的刻线,刻线的最小深度和宽度以易于观察为准。

  3.2.5 压板的工作表面应平滑、平整,表面粗糙度参数Ra的最大值为0.8μm;压板的洛氏硬度不应低于55HRC。

  3.2.6 试验机应能以恒定加力速度自动进行压缩试验。在整个加力过程中应以2400N/s±200N/s的速度均匀地对试样加力直到破坏,达到GB/T 17671-1999中的9.3要求。

  注:对于GB/T 17671中未规定的特种水泥,其加力速度按相应水泥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3测力系统

  3.3.1 试验机测力系统各项允许误差和相对分辨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示值相对误差(q)的最大允许值为±1%;

  b)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b)的最大允许值为1%;

  c)零点相对误差(fo)的最大允许值为±0.1%;

  d)试验机力指示装置的相对分辨力(a)为0.5%。

  3.3.2 力指示装置应能实时、准确地指示出施加在试样上的试验力值。

  3.3.3 试验机应能准确地指示出试样破碎时或卸除试验力之前的最大试验力值。

  3.3.4 试验机测力系统应具有标定值校正、调零的功能,在卸除试验力后或所指示的最大试验力消失后,力的示值应回零位。其零点相对误差应符合3.3.1c)的规定。

  3.3.5 试验力保持时间应不少于30s,在此期间内力值示值变动范围不应超过试验机最大试验力的0.2%。

  3.3.6 试验机使用前,预热时间不应超过30min,在15min内的零点漂移应在满量程的±0.2%以内。

  3.3.7 试验机应采用电子测力方式,根据需要力的测量单位可具有力的信号输出接口和打印设备相联的接口。

  3.4试验机功能

  试验机应能独立完成试验力破型循环试验;

  a) 恒定加力速度下试验力破型循环试验;

  b) 具有储存全部试验结果,并能查阅及读取试验结果的功能;

  c) 具有对内存的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和运算的功能。

  3.5 安全保护装置

  3.5.1 试验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当力值超过试验机最大试验力2%~10%时,压力保护装置应立即行动,停止加力。

  3.5.2 当试样破碎时,试验机应立即停止向试样施加试验力。

  3.5.3 试验机应有限位保护装置,当工作活塞到达限位位置时,应立即停止上升。

  3.6 噪声

  试验机工作时声音应正常,噪声声级不应大于75dB(A)。

  3.7 耐运输颠簸性能

  试验机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试验机不经调休(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正常调整)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8 装配质量、电器设备、液压设备和外观质量要求

  试验机装配质量、电器设备、液压设备和外观质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611-1992中4.2、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检验条件

  试验机应在本标准3.1规定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

  4.2 检验用器具

  检验用仪器、量具和检具包括:

  a)0.3级标准测力仪;

  b)洛氏硬度计;

  c)表面粗糙度测试仪或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d)0.02mm/m的水平仪;

  e)声级仪;

  f)可分段记录和记忆的百分秒表;

  g)干湿温度计;

  h)通用量具和检具。

  4.3 力的施加压力系统的检验。

  4.3.1 在施加和卸除试验力过程中,观测检验本标准3.2.1、3.2.2、3.2.3、3.2.4.

  4.3.2 用表面粗糙度测试仪或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检验压板表面粗糙度;用洛氏硬度计检验压板硬度,其结果应满足本标准3.2.5的要求。

  4.3.3 本标准3.2.6加力速度误差应在2400N/s加力速度下检验。

  检验时,将12kN到FN的范围分成五个间隔,用秒表记录每个间隔△Fi对应的时间ti加力速度Vi按公式(1)计算:

  ........................................... (1)

  式中:

  △Fi——所选力的间隔,kN;

  ti———测得的与△Fi对应的时间,s。

  对于每一间隔的加力速度应测量三次,取各间隔三次测量的算算数平均值Vi,各间隔加力速度误差按公式(2)计算:

  ........................................... (2)

  式中:

  δi——每一间隔的加力速度误差,N/s;

  V0——加力速度的标称值;

  测得的各间隔加力速度误差均应满足本标准3.2.6的要求。

  4.4 测力系统的检验

  4.4.1试验机测力系统示值相对误差、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零点相对误差和相对分辨力,应从12kN开始按GB/T 16825-1997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计算,其结果应满足本标准3.3.1的要求。

  4.4.2 本标准3.3.2、3.3.3、3.3.4(零点相对误差除外)、3.3.5和3.3.7,在实际试验过程中进行观测检验。

  4.4.3 试验机零点漂移的检验,是将试验机经规定时间预热后,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调整好零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零点漂移z按公式(3)计算:

  ........................................... (3)

  式中:

  ——零点漂移值,kN。

  FN——试验机最大试验力,kN。

  检验结果应满足本标准3.3.6的要求。

  4.5试验机功能的检验

  将试验机调整好之后,按本标准3.4要求的各项目进行检验。

  4.6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

  4.6.1 启动试验机,将力施加至(102%~110%)FN时,观测检验本标准3.5.1。

  4.6.2 启动试验机,将试验力施加至试样破碎时,观测检验本标准3.5.2。

  4.6.3 启动试验机,使活塞上升,观测检验本标准3.5.3。

  4.7 噪声的检验

  4.7.1

  检验噪声时,试验机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然后将声级计的传声器面向生源水平放置,距试验机1.0m,距地面高度为1.5m,绕试验机四周测量不少于六点,以各测量点测得的最大值作为试验机的噪声,测量结果应满足本标准3.6的要求。

  4.7.2 测量试验机噪声前,应先测量背景(环境)噪声,其值应比试验机噪声声级至少低10dB(A)。若相差小于3dB(A),则测量结果无效。若相差3dB(A)~10dB(A)时,应按声级计使用说明书对测试数据进行处理。 4.8 耐运输颠簸性能的检验

  试验机的耐运输点破性能可使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验:

  a) 将试验机的包装件按正常的运输状态紧固安装在碰撞台的台面上,以近似半正弦波的脉冲波形进行碰撞试验,实验时选用的严酷等级如下:

  峰值加速度100m/s2±10m/s2,脉冲持续时间11ms±2ms,脉冲重复频率60次/min~100次/min,碰撞次数1000次±10次。

  b) 将试验机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

  试验机经碰撞试验或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结果应满足3.7的要求。

  4.9 装配质量、电器设备、液压设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本标准3.8按GB/T 2611-1992中4.2、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要求进行测量和观测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7以外的全部项目。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

  5.1.2 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

  5.2 型式检验

  5.2.1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对试验机进行检验。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5.3.1对于出厂检验,每台试验机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为合格。

  5.3.2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2台,若检验后有1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5台,若检验后出现2台或2台以上的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6标志与包装

  6.1 标志

  6.1.1试验机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a)名称;

  b)型号;

  c)制造日期、编号;

  d)试验机最大试验力;

  e)制造者名称。

  6.1.2对于执行本标准的产品,应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之一上标明本标准编号(代号、顺序号、年号)和名称。

  6.2包装

  6.2.1试验机的包装为防水、防尘、防锈符合防护包装。

  6.2.2试验机的包装应符合JB/T6147-1992的4.4.1、4.4.1和4.4.6的规定。